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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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新市鎮開發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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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第1條的規定,該辦法是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2條第2項所制定的。 該條例主要規定了在新市鎮範圍內進行住宅、商業、工業和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的標售、標租和管理相關事宜。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2條第2項,相關細則需要根據該條例的規定進行制定。 參考資料: - 新市鎮開發條例 -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 新市鎮開發條例法規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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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