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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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標租之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之管理維護,由管理機關依契約約定辦理。
- 2.前項管理維護業務,主管機關得委託公民營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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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第13條,標租之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之管理維護,由管理機關依契約約定辦理。其中,管理機關可以委託公民營機構來執行這項管理維護業務。 此條法規明確規定了標租之都市服務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並提到管理機關可以委託公民營機構來執行這項工作。這意味著在標售標租過程中,管理機關需要與承租人訂立契約,約定管理維護的責任和義務。同時,管理機關也可以委託公民營機構,例如專業的管理公司,來進行實際的管理維護工作。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都市服務設施能夠有效地管理和維護,以提供良好的服務品質和使用環境。透過約定管理責任,可以明確各方的責任範圍,並加強管理機構和承租人之間的合作。同時,委託公民營機構來執行管理維護工作,可以確保專業的管理技術和資源的有效利用。 例如,一個新市鎮內的商業中心設施進行標租,管理機關和商業租戶訂立契約,約定了管理維護的責任和義務。管理機關可能選擇委託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來進行這項工作,並根據契約規定來執行管理維護任務,例如保持公共區域的清潔和維修,解決設施使用方面的問題,提供安全和便利的環境等等。這樣可以確保商業中心的良好運作和優質的服務品質。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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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