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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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標租得標人應於得標日起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 二、租賃土地及建物標示。 三、租賃期間。 四、土地及建物使用限制。 五、租金金額及繳納方式。 六、調整租金方式。 七、租賃擔保金繳退方式。 八、管理維護事項及收費基準。 九、修繕維護責任及費用負擔方式。 十、租賃期滿後,土地、建物返還方式及地上物處理事項。 十一、連帶保證人及其保證責任。 十二、違約事項及其處罰規定。
- 2.前項租賃契約書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 3.標租得標人應繳納之租賃擔保金金額為平均每月租金二倍。
- 4.第一項租賃契約訂定後,雙方應會同向租賃土地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公證及會同辦理現況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
- 5.前項辦理公證所需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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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對於標租得標人,應在得標後的30天內與主管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書應包括以下事項:契約當事人、租賃土地及建物的標示、租賃期間、土地及建物的使用限制、租金金額及繳納方式、調整租金方式、租賃擔保金繳退方式、管理維護事項及收費基準、修繕維護責任及費用負擔方式、租賃期滿後土地、建物返還方式及地上物處理事項、連帶保證人及其保證責任、違約事項及其處罰規定。第2項規定,租賃契約書的內容由主管機關定定。第3項規定,標租得標人應繳納的租賃擔保金金額為平均每月租金的兩倍。根據第4項規定,租賃契約訂定後,雙方應會同向租賃土地所在地的管轄法院辦理公證及點交現況,並製作點交紀錄。前項辦理公證所需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資料來源:「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內政部住宅及城鄉發展委員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135
- 主管機關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擔保金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公證名詞
- 現況點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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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