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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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在承購人繳清價款之日起三十日內,交付買賣契約書及有關登記申請所需文件,讓承購人可以辦理土地和建物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此外,主管機關應以現況辦理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 2. 根據同一法規的第11條第二項,除非法令另有規定,辦理登記所需的費用由承購人負擔。 3. 就土地和建物的面積而言,應以土地和建物的登記簿記載的資料為準。
- 主管機關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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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