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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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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標售得標人應於得標日起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 二、土地及建物標示。 三、建物坐落地點、樓層、面積、構造、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 四、土地及建物價款。 五、繳款方式。 六、土地及建物使用限制。 七、土地及建物移交方式。 八、稅費及規費負擔方式。 九、保固責任範圍。 十、違約事項及其處罰規定。
  2. 2.前項買賣契約書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標售得標人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時,買賣契約書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 契約當事人:買賣契約當事人的身份。 2. 土地及建物標示:標明買賣契約所涉及的土地和建物的資訊。 3. 建物坐落地點、樓層、面積、構造、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詳細描述建物的位置、樓層、面積、構造,以及土地的權益範圍。 4. 土地及建物價款:買賣契約中所訂定的土地和建物的價格。 5. 繳款方式:買方應如何支付土地和建物的價款。 6. 土地及建物使用限制:土地和建物的使用限制,例如商業、住宅或其他特定用途。 7. 土地及建物移交方式:土地和建物的移交方式和程序。 8. 稅費及規費負擔方式:買方和賣方對於稅費和規費的負擔方式。 9. 保固責任範圍:買賣契約中關於建物保固責任的規定。 10. 違約事項及其處罰規定:買賣契約中對於違約行為和其相應處罰的規定。 以上資料的參考來源為《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所提供的法令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規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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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標售得標人應於得標日起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