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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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標售得標人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時,買賣契約書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 契約當事人:買賣契約當事人的身份。 2. 土地及建物標示:標明買賣契約所涉及的土地和建物的資訊。 3. 建物坐落地點、樓層、面積、構造、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詳細描述建物的位置、樓層、面積、構造,以及土地的權益範圍。 4. 土地及建物價款:買賣契約中所訂定的土地和建物的價格。 5. 繳款方式:買方應如何支付土地和建物的價款。 6. 土地及建物使用限制:土地和建物的使用限制,例如商業、住宅或其他特定用途。 7. 土地及建物移交方式:土地和建物的移交方式和程序。 8. 稅費及規費負擔方式:買方和賣方對於稅費和規費的負擔方式。 9. 保固責任範圍:買賣契約中關於建物保固責任的規定。 10. 違約事項及其處罰規定:買賣契約中對於違約行為和其相應處罰的規定。 以上資料的參考來源為《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所提供的法令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規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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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