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了在標售、標租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時,若無人投標或廢標,主管機關有權酌減底價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標租。酌減的數額不得超過底價的百分之二十。若在重新公告招標後仍然無人投標或廢標,主管機關可以再次酌減該標的物的底價,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標售、標租。 參考資料: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新市鎮發展及建設振興條例第11條)(民國96年3月16日修正)
- 投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標的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