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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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在標售或標租過程中,決標後得標者的押標金不會退還,而是直接用作抵充價款、租金或租賃擔保金。未得標者則應無息退還押標金。然而,如果得標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契約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付價款,則其押標金不會退還。如果有這些情況發生,主管機關可以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或標租。 參考資料: -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第8條 - 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第8條解釋案例:根據該條款,如果得標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契約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付價款,則其押標金不予退還。這是為了確保得標者能按時履行契約並付款,並推動順利進行標售或標租程序。如果未能達到這些條件,主管機關有權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或標租,以尋找其他符合條件的投標者。
- 抵充名詞
- 擔保金名詞
- 還押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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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