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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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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購人依前條規定繳清價款,並備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要文件後,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及會同承購人辦理現況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
  2. 2.辦理前項登記所需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承購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第13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承購人在繳清價款並備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必要文件之後,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他權利設定登記,並且會同承購人辦理現況點交,同時製作點交紀錄。 根據附帶的參考資料,根據國土測繪法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辦理房地登記所需的費用由登記申請人支付。因此,根據該參考資料,第2項的登記費用由承購人負擔。 參考資料: - 國土及其他有關法律相關規定,國土測繪法第三十三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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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第 13 條規定:「承購人依前條規定繳清價款,並備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要文件後,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