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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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第12條的規定,承購人在主管機關通知的期限內,必須繳交定金、配合款和相關費用,並簽訂買賣契約。此外,承購人還需要備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的必要文件,以完成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 2.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第12條並沒有具體規定買賣契約書的內容,而是交由主管機關來訂定。也就是說,買賣契約書的內容會根據不同的情況和需求,由相應的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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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