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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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租時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擬繼續承租時,應於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續租。逾期未申請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時,將承租房屋騰空交還,逾期不交還者,其租賃擔保金不予退還。
- 2.前項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六年。
- 3.承租人擬於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終止租約,並應將租金繳納至遷離之月份止,實際租住之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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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對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第15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出租時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擬繼續承租時,應於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續租。逾期未申請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時,將承租房屋騰空交還,逾期不交還者,其租賃擔保金不予退還。 釋義:根據法規,出租住宅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當租期屆滿時,承租人如欲繼續承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如果逾期未提出申請,則租賃關係會在期限屆滿時消滅。此外,承租人應在租期屆滿時將房屋清空並歸還,如果延遲歸還,則不會退還租賃擔保金。 範例:如果租賃契約的期限為兩年,承租人需要在租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出租人申請續租。如果承租人在租期屆滿後一段時間內未申請續租,則租賃關係將在期限屆滿後終止。此外,承租人應在租期屆滿時將房屋交還給出租人,如果超過交還期限,則不會退還租賃擔保金。 2. 前項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六年。 釋義:根據這條法規,結合原始租賃期限和續租後的期限,在任何情況下,整個租賃的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範例:如果原始租賃期限是三年,然後又續租了三年,這樣的組合符合法規的要求,因為兩者的合計期限並未超過六年。 3. 承租人擬於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終止租約,並應將租金繳納至遷離之月份止,實際租住之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釋義:根據法規,如果承租人在租期屆滿前打算終止租約,應在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終止租約。並且應支付租金直到搬離月份截止,如果實際租住不滿一個月,則以一個月計算。 範例:如果承租人決定在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則應在三十日前書面通知出租人終止租約,並將租金支付至搬離月份止。如果實際租住不滿一個月,則應按照一個月的租金支付。
- 擔保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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