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住宅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得由其共同生活之家屬就原租賃期限換約續租。原租賃期限屆滿,其同一戶籍內之成員如無租賃資格者,不得要求續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第16條,當住宅承租人死亡時,租約自然終止。但是,如果該住宅有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屬,他們可以就原租賃期限進行換約續租。如果原租賃期限已屆滿,同一戶籍內的成員如果沒有符合租賃資格,則不得要求續租。 例子:假設A是一個住在新市鎮住宅中的租戶,有一份租賃合約與房東簽訂,租期為三年。然而,不幸的是,A在租賃期間內去世了。根據辦法第16條,A的死亡導致租約自然終止。然而,如果A的家屬(如配偶、子女等)是符合要求的,他們可以與房東協商換約續租,即使原租賃期限已屆滿。但如果在A的家屬中沒有符合租賃資格的人,則他們無法要求續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