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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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共同管道工程建設經費分攤為工程主辦機關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構)按其參與之共同管道類別負擔三分之二。
- 2.前項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分攤比例值,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Vj×Cj Rj=─────── n Σ(Vj×Cj) j=1 Rj 為第 j 類管線單位應負擔比例值。 Vj 為第 j 類管線之使用體積(立方公尺)。 Cj 為第 j 類管線每挖方之傳統舖設成本(新臺幣\立方公尺),由工程主辦機關會商相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之。 Vj × Cj 為第 j 類管線之使用體積傳統值。 n 為該共同管道工程之參與管線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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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2條,共同管道工程的建設經費分攤比例為工程主辦機關負擔三分之一,而管線事業機關(構)根據其參與的共同管道類別負擔三分之二的比例。其中,參與的管線類別數量為n,第j類管線的使用體積為Vj,每挖方的傳統舖設成本為Cj。而計算第j類管線應負擔比例值的公式為Rj = (Vj × Cj) / Σ(Vj × Cj),其中Σ(Vj × Cj)代表所有類別管線的使用體積傳統值的總和。 參考資料: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201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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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