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共同管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12.19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共同管道工程建設經費分攤為工程主辦機關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構)按其參與之共同管道類別負擔三分之二。
- 前項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分攤比例值,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Vj×Cj Rj=─────── n Σ(Vj×Cj) j=1 Rj 為第 j 類管線單位應負擔比例值。 Vj 為第 j 類管線之使用體積(立方公尺)。 Cj 為第 j 類管線每挖方之傳統舖設成本(新臺幣\立方公尺),由工程主辦機關會商相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之。 Vj × Cj 為第 j 類管線之使用體積傳統值。 n 為該共同管道工程之參與管線類數。
- 共同管道建設完工後三個月內,工程主辦機關及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提撥總工程經費之百分之五,成立共同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專戶,專款專用。
- 前項提撥經費之分攤方式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 共同管道之管理維護經費分擔方式為由參與之各管線事業機關(構)於建設完工後第二年起平均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之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由主管機關協調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使用時間或次數等比例分攤。
- 前項管理維護費用不包括主管機關編制內人事費用。
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前,依前一年度所分攤之管理及維護費用及比例,先行提撥百分八十存入專戶支用;年度結束結算後如有不足,各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次年二月一日前繳付不足之金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12.1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