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共同管道之管理維護經費分擔方式為由參與之各管線事業機關(構)於建設完工後第二年起平均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之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由主管機關協調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使用時間或次數等比例分攤。
- 2.前項管理維護費用不包括主管機關編制內人事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4條,共同管道的管理維護經費分攤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由參與的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在建設完工後的第二年開始平均分攤管理維護費用的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二由主管機關協調各管線事業機關(構),依照使用時間或次數等比例分攤。另外,第二種分攤方式不包括主管機關編列的人事費用。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四條,共同管道的管理維護經費分攤方式如下: - 範例1:假設某個共同管道有三個參與的管線事業機關,該管道建設完工後第二年起,三個機關需平均分攤管理維護費用的三分之一。 - 範例2:另外,根據使用時間或次數等比例,由主管機關協調各管線事業機關按比例分攤剩餘的三分之二管理維護費用。例如,如果三個機關的使用時間或次數分別為2、3和5,則按照這個比例來分攤管理維護費用。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