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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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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前,依前一年度所分攤之管理及維護費用及比例,先行提撥百分八十存入專戶支用;年度結束結算後如有不足,各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次年二月一日前繳付不足之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5條的規定,參與的管線事業機關應在每年2月1日前依據前一年度所分攤的管理及維護費用及比例,提撥80%的款項存入專戶支用。年度結束後,如果存入的款項不足,各參與的管線事業機關應在次年2月1日前支付不足的金額。 這表示參與的管線事業機關必須按照分攤比例提前存入80%的款項以支付管理及維護費用。如果存入的款項不足,則必須在次年補足不足的金額。例如,假設某個管線事業機關在某一年度的分攤費用為100萬元,根據該條規定,該機關應在次年的2月1日前提前存入80萬元。如果結算後發現存入的款項僅為70萬元,則該機關在次年的2月1日前必須支付另外的10萬元來補足不足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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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 5 條規定:「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前,依前一年度所分攤之管理及維護費用及比例,先行提撥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