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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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共同管道建設完工後三個月內,工程主辦機關及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提撥總工程經費之百分之五,成立共同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專戶,專款專用。
- 2.前項提撥經費之分攤方式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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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在共同管道建設完工後三個月內,工程主辦機關及參與的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提撥總工程經費的百分之五,成立共同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專戶,並專款專用。 根據「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提撥經費的分攤方式應依照前一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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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