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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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辦理禁止挖掘道路範圍之公告時,應該載明以下事項: 一、共同管道的種類。 二、共同管道的實施建設進度。 三、禁止挖掘道路範圍及期間。 參考資料: 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第1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50064)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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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