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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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當管線事業機關(構)提出貸款申請時,需檢附以下文件: 一、工程或投資計畫及經費概算。 這個文件必須包含有關工程或投資計畫的詳細內容,並估算所需的經費。 二、申請貸款金額及償還計畫。 這個文件必須明確列出申請的貸款金額,並提供有關如何償還貸款的計畫。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除了上述兩個文件之外,中央主管機關還可能要求提供其他文件,這些文件可能涉及其他與貸款申請相關的重要資訊。 就目前提供的資料來看,並未提供任何具體的例子來說明這些文件的內容。因此,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並無法進一步解釋這些文件的細節。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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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