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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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將已完成之共同管道工程之下列資料,建檔保管: 一、共同管道工程平面圖。 二、開工、竣工日期及竣工圖。 三、共同管道工程記事表。 四、共同管道收容管線數量表。 五、共同管道管線使用配置斷面圖及數量表。 六、其他有關共同管道操作、維護、管理應行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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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第12條,主管機關應將已完成的共同管道工程相關資料建檔保管,包括以下六個項目: 1. 共同管道工程平面圖: 應包括該工程的平面圖,以顯示管道的佈置及相對位置。 2. 開工、竣工日期及竣工圖: 應記錄該工程的開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相關的竣工圖。 3. 共同管道工程記事表: 應記載與該工程相關的記事,包括施工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問題、解決方式等。 4. 共同管道收容管線數量表: 應記載共同管道中的管線數量,包括各種類型的管線數量。 5. 共同管道管線使用配置斷面圖及數量表: 應記載共同管道中管線的使用配置斷面圖和數量表,以顯示管線的尺寸、配置及數量。 6. 其他有關共同管道操作、維護、管理應行記載事項: 應記載其他與共同管道操作、維護、管理相關的事項,如檢修計畫、維修紀錄、管理措施等。 根據上述法規,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要求主管機關建檔保管已完成的共同管道工程相關資料,以確保對該工程進行適當的管理與維護。參考資料包括"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2020年最新修訂)。範例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的法令、條例或政府發布的法規解釋等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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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