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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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共同管道系統通盤檢討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配合都市發展或都市計畫之變更。 二、配合交通設施之新建或道路系統之更新。 三、配合共同管道系統網路之建立。 四、管線事業機關(構)之建議。 五、其他與共同管道系統有關之公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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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進行共同管道系統的通盤檢討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 配合都市發展或都市計畫的變更:這包括根據都市發展或都市計畫的需要,調整共同管道系統的位置或規模。 2. 配合交通設施的新建或道路系統的更新:這指的是在規劃共同管道系統時,需要與新建交通設施或更新道路系統相協調,以確保共同管道的順利運行。 3. 配合共同管道系統網路的建立:這表示在設計共同管道系統時,要考慮如何整合現有的管道網路,以建立一個互相連接的系統。 4. 管線事業機關(構)的建議:這是指管線事業機關或相關機構對共同管道系統建設的建議,包括技術、環境等方面的考量。 5. 其他與共同管道系統有關的公共建設:這包括其他與共同管道系統有關的公共建設需求,例如水、電、瓦斯等公共設施的配套建設。 舉例來說,在進行共同管道系統通盤檢討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考慮配合相鄰地區的都市計畫變更,調整共同管道系統的走向或規模,以符合都市發展的需求。又如在建立共同管道系統網路時,應考慮如何與現有的水、電、瓦斯等公共設施進行整合,以確保共同管道系統的高效運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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