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共同管道系統通盤檢討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配合都市發展或都市計畫之變更。 二、配合交通設施之新建或道路系統之更新。 三、配合共同管道系統網路之建立。 四、管線事業機關(構)之建議。 五、其他與共同管道系統有關之公共建設。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共同管道系統通盤檢討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配合都市發展或都市計畫之變更。 二、配合交通設施之新建或道路系統之更新。 三、配合共同管道系統網路之建立。 四、管線事業機關(構)之建議。 五、其他與共同管道系統有關之公共建設。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