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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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實施計畫時,應視其實際情況,以文字或圖表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計畫年期。 四、計畫年期內人口及經濟發展之推計。 五、住宅、商業、工業與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及管制。 六、道路系統及相關建設計畫。 七、現有管線系統。 八、各類管線系統在計畫年期內之需求規模推計。 九、實施建設進度、經費及財務計畫。 十、共同管道種類及平面配置;其配置圖之比例,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 十一、共同管道斷面配置。 十二、共同管道之預定使用管線事業機關(構)及使用部分。 十三、禁止挖掘道路之範圍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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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定和實施共同管道計畫時,應包含以下內容: 1. 計畫名稱。 2. 行政區域和計畫地區的範圍。 3. 計畫的年期。 4. 在計畫年期內的人口和經濟發展的估計。 5. 住宅、商業、工業和其他土地使用的配置和管制。 6. 道路系統和相關建設計畫。 7. 現有的管線系統。 8. 在計畫年期內各種管線系統的需求規模估計。 9. 建設的實施進度、財務計劃和資金。 10. 共同管道的種類和平面配置;其中配置圖的比例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 11. 共同管道的斷面配置。 12. 預定使用共同管道的管線事業機關(構)和使用部分。 13. 禁止挖掘道路的範圍和期間。 根據這些規定,共同管道的計畫應該清楚地顯示以上提到的內容,以確保共同管道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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