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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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三款計畫年期之訂定,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計畫年期。 二、管線之需求年期。 三、共同管道構造物之耐久年期。 四、道路建設計畫年限。 五、共同管道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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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該條款規定了前條第三款計畫年期之訂定應考量的因素,包括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計畫年期、管線之需求年期、共同管道構造物之耐久年期、道路建設計畫年限以及共同管道種類。 這些因素都是在制定共同管道計畫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其中,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計畫年期是指計畫的預測時間及實施進度的最長限度,管線之需求年期則是指管線的使用年限,共同管道構造物之耐久年期則是指共同管道的使用年限,道路建設計畫年限則是指道路建設計畫的預計完成年限,共同管道種類則是指共同管道的不同類型。 這些因素都需要在制定共同管道計畫時進行評估和考量,以確保計畫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時,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在計畫年期訂定過程中,還應該參考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法規要求。 以最新的相關法規和參考資料為例,可以參考國土資源規劃法、都市計畫法、公路法等相關法律和法規,以了解這些因素如何在具體的計畫中應用和解釋。同时也可以参考各地的地方政府发布的相应条例和规定,以了解具体地区的实施细则和相关解释。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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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