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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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共同管道法第9條第1項規定訂定實施計畫時,各個相關的管線事業機關(構)應當配合辦理。具體來說,這表示當地方政府制定共同管道的實施計畫時,相關的管線事業機關(構)應該主動合作並配合政府的措施。這確保了在共同管道的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政府和相關事業機關能夠順利地合作和協調。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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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