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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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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深度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登記費及罰鍰的退還方式如下: 1.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 a. 登記申請撤回者。 b. 登記依法駁回者。 c. 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者。 2.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二條規定,已繳之登記規費罰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退還。 根據以上法規,如果申請人繳納了超過應付的登記費,並且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要求,則可以在三個月內向相關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的登記費。然而,對於已經繳納的登記費罰鍰,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是不能退還的。 至於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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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第 6 條規定:「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