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承購人辦竣承購手續後,出售機關應會同承購人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辦理前項登記所需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承購人負擔。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22條,住宅承購人辦竣承購手續後,出售機關應會同承購人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辦理前項登記所需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承購人負擔。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2000年4月11日公告「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22條規定住宅承購人在辦理承購手續後,出售機關應會同承購人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而在辦理這兩項登記時所需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都由承購人自行負擔。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2000年4月11日公告之「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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