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66

1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所稱救濟性住宅,係指政府無償借予符合一定資格列冊低收入戶居住之住宅。
3
政府得開發新社區住宅或徵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之政府興建各類住宅,作為出租或救濟性住宅安置災區受災戶。前項由中央政府開發之新社區出租或救濟性住宅於興建完成後撥交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安置災區受災戶。
4
前條第一項政府徵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之政府興建各類住宅,依下列方式辦理安置災區受災戶: 一、以核定售價讓售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再據以出租或配住。 二、參考市場行情訂定租金租予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再據以出租或配住。 三、直接作為出租或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
6
本辦法所稱弱勢戶,包括下列各類: 一、第一類:列冊低收入戶。 二、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政府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未達標準之一‧五倍,且其所有不動產價值在新臺幣三百九十萬元以下者。 三、第三類: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定應予安置並報經內政部核定者。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