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得開發新社區住宅或徵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之政府興建各類住宅,作為出租或救濟性住宅安置災區受災戶。前項由中央政府開發之新社區出租或救濟性住宅於興建完成後撥交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安置災區受災戶。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3條的規定,政府可以開發新社區住宅或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之政府興建各類住宅,作為出租或救濟性住宅,用來安置災區受災戶。這些由中央政府開發的新社區出租或救濟性住宅,在興建完成後將撥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用來安置災區受災戶。 可以參考內政部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臺內社字第九十一六五七八九號函,該函針對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進行了釋義,其中解釋了政府開發新社區的程序和安置受災戶的相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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