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弱勢戶,包括下列各類: 一、第一類:列冊低收入戶。 二、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政府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未達標準之一‧五倍,且其所有不動產價值在新臺幣三百九十萬元以下者。 三、第三類: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定應予安置並報經內政部核定者。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6條,弱勢戶可分為三類:列冊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政府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未達一點五倍,且所有不動產價值在新台幣三百九十萬元以下者,以及經直轄市或縣政府認定應予安置並報經內政部核定者。 根據「低收入戶認定辦法」,低收入戶係指依所得者,其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線且未達兩倍標準差之一點五倍。該辦法所認定之低收入戶與本辦法所指之列冊低收入戶應為相同概念。 另外,根據內政部公告的「救濟性住宅受災戶經濟審查要點」,評估弱勢戶經濟狀況時,除了家庭總收入外,還會考慮其所有不動產價值。根據該要點,不動產價值限制在新台幣三百九十萬元以下,才符合第二類弱勢戶的條件。 至於第三類弱勢戶的認定,則由直轄市或縣政府根據內政部核定的程序進行。有關直轄市或縣政府對於認定應予安置並報經內政部核定之具體要求及程序,需參考相關內政部公告或文件。 總結來說,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6條根據弱勢戶的不同情況,將其分為列冊低收入戶、家庭收入未達標準之一‧五倍且不動產價值在新台幣三百九十萬元以下者,以及經直轄市或縣政府認定應予安置並報經內政部核定者。以上解釋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包括「低收入戶認定辦法」和「救濟性住宅受災戶經濟審查要點」,主要目的是根據這些法規來解釋弱勢戶的定義和認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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