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住宅安置之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或其他地質脆弱地區之受災戶。 二、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拆除,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受災戶。 四、災區公共建設拆遷戶。 五、位於無法分割之共有土地、祭祀公業土地、臺拓地、頭家地、實驗林地、公有土地或無自有土地之受災戶。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應予安置並報經內政部核定者。 受災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安置出租住宅: 一、原有建築物經依據九二一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輔導之都市更新、震損集合住宅修復補強、拆除及重建、個別住宅重建、農村聚落重建或原住民聚落重建等各方案辦理或完成住宅重建者。 二、已參加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者。 三、已申請九二一震災重建家園融資貸款者。 四、已獲配國民住宅者。 五、本人或配偶有其他自有住宅者。 臨時住宅之現住戶於臨時住宅拆除時,得申請安置於出租住宅,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但已完成重建、重購或另有安置者,不得申請。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7條,出租住宅安置的對象必須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 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或其他地質脆弱地區之受災戶。 2. 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拆除,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 3. 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受災戶。 4. 災區公共建設拆遷戶。 5. 位於無法分割之共有土地、祭祀公業土地、臺拓地、頭家地、實驗林地、公有土地或無自有土地之受災戶。 6. 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應予安置並報經內政部核定者。 受災戶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不得申請安置出租住宅: 1. 原有建築物已根據九二一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進行住宅重建。 2. 已參加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 3. 已申請九二一震災重建家園融資貸款。 4. 已獲配國民住宅。 5. 本人或配偶擁有其他自有住宅。 臨時住宅中的現住戶,在臨時住宅拆除時可以申請安置於出租住宅,不受前述的限制。但如果已經完成重建、重購或另有安置,則不能再申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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