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出租住宅時,應公告之,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申請資格。 二、出租住宅之坐落地點、建築物類型、樓層、戶數及每戶住宅面積。 三、出租住宅每戶租金及租賃保證金。 四、出租住宅租賃期限。 五、租金繳付方式及期限。 六、承租人應負擔之其他相關費用。 七、申請書表銷售方式及地點。 八、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受理機關。 九、受理申請之起訖日期。 十、先租後售相關規定。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七日,並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以上。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8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辦理出租住宅時,應該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以下事項: 1. 申請資格。 2. 出租住宅的坐落地點、建築物類型、樓層、戶數及每戶住宅面積。 3. 出租住宅每戶租金及租賃保證金。 4. 出租住宅租賃期限。 5. 租金繳付方式及期限。 6. 承租人應負擔的其他相關費用。 7. 申請書表銷售方式及地點。 8. 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受理機關。 9. 受理申請的起訖日期。 10. 先租後售的相關規定。 11. 其他有關事項。 公告期間必須不少於七日,並且需在當地新聞紙上刊登三天以上。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本身,其中第8條明確列出了公告所需包含的事項。根據該法規的範例,政府在辦理出租住宅時,應該在公告中明確列出該住宅的詳細資訊和租金等相關內容,以便受災戶了解申請條件和相關費用。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七日,並且需要在當地新聞紙上刊登至少三天以上,以確保公告充分讓人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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