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承租住宅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一份。 三、符合第七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切結書。 五、其他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規定文件。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9條的規定,申請承租住宅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一份。 3. 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4. 切結書。 5. 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的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受災戶希望申請承租救濟性住宅,他需要填寫申請書,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並提供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例如房屋毀損證明。他還需要簽署一份切結書,並根據當地政府的要求提供其他必要文件。這些文件將用於審查受災戶的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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