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配合區域排水系統,訂定區域性下水道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循法定程序納入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實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實際需要,應與區域排水系統相配合,制定區域性下水道計畫。該計畫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按照法定程序納入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實施。這表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制定區域性下水道計畫時,必須遵循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程序,並將該計畫納入相應的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中。 根據「下水道法」第1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要配合區域排水系統,訂定區域性下水道計畫。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考慮到當地的實際需求,在制定計畫時將區域性排水系統納入考慮。該計畫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後,方可按照法定程序納入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的實施中。例如,某縣市的主管機關根據區域的地理、氣候條件以及人口增長等因素,制定了一個區域性下水道計畫,該計畫詳細列出了需要建設、改善或拓展的下水道設施,以解決當地的排水需求。這個計畫經過該縣市的主管機關核定後,最終被納入了該縣市的都市計畫中,以實施相應的工程和措施。
省(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配合區域排水系統,訂定區域性下水道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循法定程序納入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實施。
立法理由一、為適應自然環境、都市發展、環境保護與工程經濟等各項情況,爰參酌日本「流域下水道」及歐美「河川流域計畫」等例,明定省(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配合區域排水系統,訂定區域性下水道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以推動下水道之建設。 二、為期區域性下水道計畫與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密切配合,爰明定區域性下水道計畫經核定後,應循法定程序納入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實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配合區域排水系統,訂定區域性下水道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循法定程序納入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實施。
立法理由下水道法第七條規定,公共下水道由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建設及管理,故下水道宜由地方政府視該轄區之需要提具實施計畫,原省政府辦理之事項,宜配合精省,修正改由縣(市)政府為之,爰將「省(市)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為適應自然環境、都市發展、環境保護與工程經濟等各項情況,爰參酌日本「流域下水道」及歐美「河川流域計畫」等例,明定省(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配合區域排水系統,訂定區域性下水道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以推動下水道之建設。 二、為期區域性下水道計畫與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密切配合,爰明定區域性下水道計畫經核定後,應循法定程序納入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實施。
下水道法第七條規定,公共下水道由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建設及管理,故下水道宜由地方政府視該轄區之需要提具實施計畫,原省政府辦理之事項,宜配合精省,修正改由縣(市)政府為之,爰將「省(市)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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