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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五章 監督與輔導

§ 28–303

30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下水道機構各項設施、放流水水質、器材、財務與有關資料及紀錄。
下水道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