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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 29 條(不依期限完成設備之處罰與代辦及費用拒繳之強制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對於未依規定期限,設置用戶排水設備並完成與下水道聯接使用者,除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外,並得命下水道機構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下水道用戶負擔。
  2. 前項下水道用戶,應負擔之費用,經催告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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