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第29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未按照規定期限設置用戶排水設備並完成與下水道聯接的使用者,除了可以按照「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命令下水道機構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下水道用戶負擔。如果下水道用戶過期未繳納相應的費用,可以將此事移送法院,經法院裁定後進行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水道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50001&FLNO=29)。 範例:如果一個使用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設置排水設備並完成與下水道的連接,下水道主管機關可以命令下水道機構代為辦理,並要求使用者負擔相關費用。如果使用者拒絕支付費用,下水道主管機關可以移送法院,並經法院裁定後進行強制執行。
主管機關對於未依規定期限,設置用戶排水設備並完成與下水道聯接使用者,除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外,並得命下水道機構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下水道用戶負擔。 前項下水道用戶,應負擔之費用,經催告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下水道開始使用後,排水區域內之住戶未依規定期限完成下水道之聯接使用者,下水道主管機關除可依法予以罰鍰處罰外,為期實際效果,並得命下水道機構代為設置及聯接用戶排水設備,由下水道用戶負擔所需經費。 二、第二項規定該項費用經催告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一、第一項規定下水道開始使用後,排水區域內之住戶未依規定期限完成下水道之聯接使用者,下水道主管機關除可依法予以罰鍰處罰外,為期實際效果,並得命下水道機構代為設置及聯接用戶排水設備,由下水道用戶負擔所需經費。 二、第二項規定該項費用經催告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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