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排放之放流水,超過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規定之放流水標準者,下水道機構應即改善。
根據下水道法第28條,如果下水道的排放水超過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放流水標準,下水道機構應立即進行改善。這表示當下水道的放流水不符合標準時,下水道機構必須採取相應的行動來改善水質。此法條強調了對於保護水資源和防止水污染的重要性,並要求下水道機構負責確保放流水達到標準。這可以通過改進污水處理設施或採取其他措施來實現。如果下水道機構未能及時改善,他們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或限制。例如,他們可能需要支付罰款、停工或停業。
下水道排放之放流水,超過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規定之放流水標準者,下水道機構應即改善。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下水道排放之放流水超過放流水標準時,下水道機構應即改善,俾與水汙染防治主管機關之規定相配合。
本條規定下水道排放之放流水超過放流水標準時,下水道機構應即改善,俾與水汙染防治主管機關之規定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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