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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27使用費之繳納及拒繳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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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不依規定繳納下水道使用費者,得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使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一個月經催告而仍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法第27條,如果下水道用戶未按照規定支付下水道使用費,則在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每逾三日加收應納使用費額百分之一作為滯納金。如果逾期一個月後經過催告仍未支付,可以將該案件移送法院,經法院裁定後進行強制執行。 範例:如果某個下水道用戶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屆滿之後的次日起,每逾三日未支付下水道使用費,並且已經逾期一個月經過催告後仍未支付,下水道管理機構可以將該案件移送法院,並根據法院的裁定進行強制執行,以確保該用戶支付應納的使用費。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731211 制定)

下水道用戶不依規定繳納下水道使用費者,得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使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一個月經催告而仍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按期繳納下水道使用費為下水道用戶應履行之義務,下水道用戶如不按規定期限繳納使用費,足以影響下水道機構之營運,爰規定下水道機構對於逾越規定期限繳費時得收滯納金,以促其依限繳納;其逾期一個月經催告而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並應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滯納金名詞
  • 催告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731211 制定)

按期繳納下水道使用費為下水道用戶應履行之義務,下水道用戶如不按規定期限繳納使用費,足以影響下水道機構之營運,爰規定下水道機構對於逾越規定期限繳費時得收滯納金,以促其依限繳納;其逾期一個月經催告而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並應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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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法第 27 條規定:「下水道用戶不依規定繳納下水道使用費者,得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使用費額百分之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下水道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