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 第 27 條(使用費之繳納及拒繳之強制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水道用戶不依規定繳納下水道使用費者,得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使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一個月經催告而仍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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