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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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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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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左︰ 一、按下水道用戶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用量比例計收。 二、按下水道用戶排放之下水水質及水量計收。 三、其他經
主管機關
核定
之方式。
前項使用費計算公式及
徵收
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工程及建設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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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使用、管理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使用費 §2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監督與輔導 §2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3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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