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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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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左︰ 一、按下水道用戶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用量比例計收。 二、按下水道用戶排放之下水水質及水量計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2. 2.前項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下水道法第26條,使用下水道的用戶需要支付使用費,費用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三種: 一、根據用戶使用的自來水和其他用水的用量比例計算。這種計算方式是根據用戶所使用的水量來計算下水道的使用費用。 二、根據用戶排放的下水水質和水量計算。這種計算方式是根據用戶所排放的下水的水質和數量來計算下水道的使用費用。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方式。這指的是除了上述兩種計算方式之外,還可以根據其他由主管機關核定的方式來計算下水道的使用費用。 根據該條法規,具體的使用費計算公式和徵收辦法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擬訂,然後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因此,不同地方的徵收辦法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的計算方式和標準需要參考相關的地方法規和公告文件。 參考資料: - 下水道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61

立法沿革 2

(0731211 制定)

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左:   一、按下水道用戶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用量比例計收。   二、按下水道用戶排放之下水水質及水量計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前項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下水道機構計收使用費之方式:    (一)一般家庭用戶所排放之下水水量有限,為便利管理,故依其使用自來水或其他用水之水量,比例計收其下水道之使用費。    (二)事業單位所排放之下水水量較大,水質亦有別,定為依其各別之水質及水量計收使用費。    (三)不能依上述二項方式計收者,以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方法計收之。   二、明定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0891201 修正)

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左:   一、按下水道用戶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用量比例計收。   二、按下水道用戶排放之下水水質及水量計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前項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二項,將原「省主管機關擬定」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之規定,修正改由「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二、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徵收名詞
(0731211 制定)

一、本條規定下水道機構計收使用費之方式:    (一)一般家庭用戶所排放之下水水量有限,為便利管理,故依其使用自來水或其他用水之水量,比例計收其下水道之使用費。    (二)事業單位所排放之下水水量較大,水質亦有別,定為依其各別之水質及水量計收使用費。    (三)不能依上述二項方式計收者,以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方法計收之。   二、明定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0891201 修正)

一、修正第二項,將原「省主管機關擬定」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之規定,修正改由「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二、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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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法第 26 條規定:「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左︰ 一、按下水道用戶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用量比例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下水道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