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下水:指排水區域內之雨水、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 二、下水道:指為處理下水而設之公共及專用下水道。 三、公共下水道:指供公共使用之下水道。 四、專用下水道:指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之下水道。 五、下水道用戶:指依本法及下水道管理規章接用下水道者。 六、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 七、排水區域:指下水道依其計畫排除下水之地區。
根据下水道法第2条的用辞定义如下: 1. 下水:指排水区域内的雨水、家庭污水和事业废水。 2. 下水道:指为处理下水而设立的公共和专用下水道。 3. 公共下水道:指供公众使用的下水道。 4. 专用下水道:指供特定地区或场所使用的下水道,尚未纳入公共下水道。 5. 下水道用户:指根据本法和下水道管理规章接用下水道的人。 6. 用户排水设备:指下水道用户为了排放下水而设立的管渠和相关设备。 7. 排水区域:指下水道根据其计划排除下水的区域。 根据水利法第78条之1和第82条的规定,排水分为农田排水、市区排水、事业排水和区域排水。而根据下水道法第2条的定义,下水包括雨水、家庭污水和事业废水。因此,下水道可以用来处理这些不同类型的下水。根据行为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二款的定义,污水下水道系统是指公共下水道和专用下水道的廢(污)水收集、抽送、传运、处理和最后处置的各种设施。因此,根据这个定义,下水道既有公共下水道,也有专用下水道,它们是专门处理污水的设施。 这些法规和定义提供了关于下水道的概念和分类的参考。在案例中,被告将雨水下水道与污水下水道系统混淆,并指定了原告为污水下水道系统的管理机构,强行要求原告对非法排放到雨水下水道的污水行为负责。然而根据法规的定义和规定,原告并非污水下水道系统的管理机构,也没有违反排放污水的行为。因此,被告处罚原告并不合法。根据这些法规和定义,可以明确原告的责任和被告的错误解释。
本法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下水:指排水區域內之雨水、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 二、下水道:指為處理下水而設之公共及專用下水道。 三、公共下水道:指供公共使用之下水道。 四、專用下水道:指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之下水道。 五、下水道用戶:指依本法及下水道管理規章接用下水道者。 六、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 七、排水區域:指下水道依其計畫排除下水之地區。
立法理由本條就本法用辭予以詮釋: 一、下水:下水為雨水、汙水及廢水之總稱。 二、下水道:下水道有雨水下水道、汙水下水道及雨水汙水合流制下水道之分,其設備包括下水收集、處理、放流等管渠及其他設備等,泛稱下水道。 三、公共下水道:供公共使用者,以別於專用下水道。 四、專用下水道:為特定地區專用之下水道,如社區、礦場或工業區專用之排水系統是。 五、下水道用戶:接用下水道以排洩其下水之用戶。 六、用戶排水設備:下水道建設完成後,下水道用戶須利用一定之管渠以導引下水進入下水道,此聯接之管渠,稱之為用戶排水設備。 七、排水區域:下水道提供服務之地區,能量有一定之限制,其按核定計畫可以提供服務之範圍,稱之為排水區域。
本條就本法用辭予以詮釋: 一、下水:下水為雨水、汙水及廢水之總稱。 二、下水道:下水道有雨水下水道、汙水下水道及雨水汙水合流制下水道之分,其設備包括下水收集、處理、放流等管渠及其他設備等,泛稱下水道。 三、公共下水道:供公共使用者,以別於專用下水道。 四、專用下水道:為特定地區專用之下水道,如社區、礦場或工業區專用之排水系統是。 五、下水道用戶:接用下水道以排洩其下水之用戶。 六、用戶排水設備:下水道建設完成後,下水道用戶須利用一定之管渠以導引下水進入下水道,此聯接之管渠,稱之為用戶排水設備。 七、排水區域:下水道提供服務之地區,能量有一定之限制,其按核定計畫可以提供服務之範圍,稱之為排水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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