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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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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法第3條,該法所稱的主管機關指的是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下水道法》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731211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之各級主管機關。

(0891201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731211 制定)

明定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之各級主管機關。

(0891201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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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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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下水道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