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下水道法第3條,該法所稱的主管機關指的是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下水道法》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之各級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
明定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之各級主管機關。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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