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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下水道發展政策、方案之訂定。 二、下水道法規之訂定及審。 三、直轄市、縣(市)下水道系統發展計畫之核定。 四、直轄市、縣(市)下水道建設、管理與研究發展之監督及輔導。 五、下水道操作、維護人員之技能檢定及訓練。 六、下水道技術之研究發展。 七、跨越直轄市與縣(市)或二縣(市)以上下水道規劃、建設及管理之協調。 八、其他有關全國性下水道事宜。
  2.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環保及水利者,應會同中央環保及水利主管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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