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直轄市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及實施。 二、直轄市下水道法規之訂定。 三、直轄市下水道技術之研究發展。 四、直轄市屬下水道之管理。 五、直轄市下水道操作、維護人員之訓練。 六、其他有關直轄市下水道事宜。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關於下水道法第5條的逐條釋義和相關的範例。
省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省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及實施。 二、省下水道法規之訂定。 三、下水道技術之研究發展。 四、省屬下水道之管理。 五、下水道操作、維護人員之訓練。 六、縣(市)下水道系統發展計畫之核備。 七、縣(市)下水道建設、管理之監督及輔導。 八、涉及二縣(市)以上下水道規劃、建設及管理之協調。 九、其他有關全省性下水道事宜。 直轄市下水道,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九款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省主管機關之權責。 二、直轄市與省之體制不同,第二項就省政府辦理事項中,擇其可以為直轄市準用者予以條列,以利直轄市下水道之建設與管理。
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直轄市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及實施。 二、直轄市下水道法規之訂定。 三、直轄市下水道技術之研究發展。 四、直轄市屬下水道之管理。 五、直轄市下水道操作、維護人員之訓練。 六、其他有關直轄市下水道事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第一項省主管機關辦理事項之規定。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將原規定直轄市下水道,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準用省主管機關辦理事項之規定,修正改列於第一項,直接明定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一、第一項規定省主管機關之權責。 二、直轄市與省之體制不同,第二項就省政府辦理事項中,擇其可以為直轄市準用者予以條列,以利直轄市下水道之建設與管理。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第一項省主管機關辦理事項之規定。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將原規定直轄市下水道,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準用省主管機關辦理事項之規定,修正改列於第一項,直接明定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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