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下水道法第6條的規定,縣主管機關的職掌事項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縣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及實施:縣主管機關負責規劃和實施縣內的下水道建設工程,確保下水道系統的順利運行。 2. 縣下水道單行規章之訂定:縣主管機關制定相關的規定和規章,用於管理和監督縣內的下水道事務。 3. 縣屬下水道之管理:縣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縣內的下水道系統,包括維護、修復和監測下水道的運作情況。 4. 鄉(鎮、市)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之監督及輔導:縣主管機關負責監督並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幫助,以協助鄉鎮市的下水道建設和管理工作。 5. 其他有關縣下水道事宜:縣主管機關負責處理其他相關的縣下水道事務,保護和維護下水道系統的運作。 根據這些規定,縣主管機關在下水道建設、管理和監督方面負有責任。他們負責制定相關的規章和規定,並確保下水道系統正常運行。他們還監督和輔導鄉鎮市的下水道工作,並處理其他相關的事宜。 舉例來說,根據台灣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的規定,縣主管機關可以制定下水道建設的技術規範,包括設計、施工和監理等方面的要求。
縣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縣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及實施。 二、縣下水道單行規章之訂定。 三、縣屬下水道之管理。 四、鄉(鎮、市)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之監督及輔導。 五、其他有關縣下水道事宜。 省轄市下水道,由省轄市主管機關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縣主管機關之權責。 二、省轄市與縣之體制不同,第二項就縣政府辦理事項中,擇其可以為省轄市準用者,予以條列,以利省轄市下水道之建設與管理。
一、第一項規定縣主管機關之權責。 二、省轄市與縣之體制不同,第二項就縣政府辦理事項中,擇其可以為省轄市準用者,予以條列,以利省轄市下水道之建設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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