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下水道法 第 6 條(縣主管機關職掌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縣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及實施。 二、縣下水道單行規章之訂定。 三、縣屬下水道之管理。 四、鄉(鎮、市)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之監督及輔導。 五、其他有關縣下水道事宜。
  2. 省轄市下水道,由省轄市主管機關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