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下水道法
第 6 條
(縣主管機關職掌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縣
主管機關
辦理左列事項: 一、縣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及實施。 二、縣下水道單行規章之訂定。 三、縣屬下水道之管理。 四、鄉(鎮、市)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之監督及輔導。 五、其他有關縣下水道事宜。
省轄市下水道,由省轄市主管機關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工程及建設 §1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使用、管理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使用費 §2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監督與輔導 §2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3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