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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 23 條(聯接使用他人排水設備之申請與費用負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水道用戶使用他人之排水設備不能排洩下水者,應申請下水道機構准,始得聯接使用,並應按受益程度分擔其設置、使用及維護費用。
  2. 前項用戶排水設備如需擴充、改良始得聯接使用者,其擴充、改良費用,由申請聯接之用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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