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下水道法第23條,如果下水道用戶需要使用他人的排水設備才能排洩下水,則必須向下水道機構申請核准,並按照受益程度承擔相應的設置、使用和維護費用。如果該用戶需要對其排水設備進行擴充或改良,則擴充或改良費用由申請聯接的用戶自行負擔。 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出相關範例。例如,如果一個建築物的排水系統無法獨立排洩,而需要接入公共下水道系統,則該建築物的擁有者應向下水道機構申請核准聯接使用其他地段的下水道設施,并按照與其他用戶之受益程度相應分擔設置、使用和維護費用。如果該建築物需要對其排水系統進行擴充或改良,例如增加排水管道或處理設備,則擴充或改良費用應由建築物的擁有者自行負擔。 參考資料: 《下水道法》第23條。 2020年水利署官方網站,https://www.wra.gov.tw/ 。
下水道用戶非使用他人之排水設備不能排洩下水者,應申請下水道機構核准,始得聯接使用,並應按受益程度分擔其設置、使用及維護費用。 前項用戶排水設備如需擴充、改良始得聯接使用者,其擴充、改良費用,由申請聯接之用戶負擔。
立法理由建築物之結構錯綜複雜,有非藉他人之排水設備不能將下水排洩於公共下水道者。本條規定應申請下水道機構核准,方能聯接使用,並應分擔其設置、使用及維護費用,其擴充、改良所需之費用,應由申請聯接者負擔。
建築物之結構錯綜複雜,有非藉他人之排水設備不能將下水排洩於公共下水道者。本條規定應申請下水道機構核准,方能聯接使用,並應分擔其設置、使用及維護費用,其擴充、改良所需之費用,應由申請聯接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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