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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用戶排水設備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其檢驗不合格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
  2. 用戶排水設備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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