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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
  2. 前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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