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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33罰鍰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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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下水道法第33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若被通知繳納罰鍰卻逾期不繳納,則可以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 下水道法(廢棄物清理法)第33條。

立法沿革 1

(0731211 制定)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罰鍰處分機關,並規定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731211 制定)

本條明定罰鍰處分機關,並規定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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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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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法第 33 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下水道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