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建設及管理下水道,應指定或設置下水道機構,負責辦理下水道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根據下水道法第9條,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或設置下水道機構,負責辦理下水道的建設及管理事項。這意味著政府有義務成立專門的下水道機構來處理下水道相關的事務,包括建設和管理。這樣的機構可以負責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下水道系統,以確保其正常運作和有效管理。這也有助於確保下水道系統的品質和適時的維修,以保護環境和公眾健康。在具體的運作中,下水道機構可能要與其他相關機構、部門或業主密切合作,以確保下水道系統的順利運行。
省(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建設及管理下水道,應指定或設置下水道機構,負責辦理下水道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下水道之建設與管理,屬於專業性業務,應由專責機構負責辦理,爰明定由省(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設置之。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建設及管理下水道,應指定或設置下水道機構,負責辦理下水道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指定或設置下水道機構,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設置。
下水道之建設與管理,屬於專業性業務,應由專責機構負責辦理,爰明定由省(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設置之。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指定或設置下水道機構,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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