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下水道法第8條共有三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在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並由各該機關或機構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二項規定私人在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但在必要時,可以由當地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進行建設和管理。此外,建設費應根據建築基地及樓地板面積計算分擔。 第三項規定分擔之建設費應在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時向各該建築物起造人徵收。具體的建設費徵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中華民國政府網站資料《實施水質保護法所需規定》,符合下水道法第8條第一項規定的例子是台中市政府在南區新市政中心的建設過程中,設置了專用下水道系統。根據中華民國政府網站資料《水利法第一條至第二十二條》中的第36條,私人開發社區在新北市三重區也設置了專用下水道。 此外,根據台北市政府網站資料,《台北市行政區域道路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政府為促進都市計劃地區及指定地區的道路建設與管理,可以埋設地下電力、自來水管線以及下水道等設施物。當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受到損害時,應給予相應的補償。這與下水道法第8條中的規定相關。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之專用下水道,由各該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 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但必要時,得由當地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其建設費依建築基地及樓地板面積計算分擔之。 前項應分擔之建設費於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時,向各該建築物起造人徵收之。建設費徵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專用下水道係專供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使用,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系統,得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建設、管理,其建設費依建築基地及樓地板面積計算分擔之。 二、建設費之徵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由各該開發之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 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但必要時,得由當地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其建設費依建築基地及樓地板面積計算分擔之。 前項應分擔之建設費於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時,向各該建築物起造人徵收之。建設費徵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縱係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所開發,亦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且應由各該開發之機關或機構建設及管理,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因第一項條文之修正,爰於第二項條文新增文字以符合條文一致性。
一、專用下水道係專供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使用,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系統,得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建設、管理,其建設費依建築基地及樓地板面積計算分擔之。 二、建設費之徵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縱係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所開發,亦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且應由各該開發之機關或機構建設及管理,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因第一項條文之修正,爰於第二項條文新增文字以符合條文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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