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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由各該開發之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
  2. 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但必要時,得由當地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其建設費依建築基地及樓地板面積計算分擔之。
  3. 前項應分擔之建設費於申請發建造執照時,向各該建築物起造人徵收之。建設費徵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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