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按下水道法第八條明訂工業區應設專用下水道,又下水道法公布前各公、私工業區已設置之下水道適用下水道法之規定,為內政部七十年二月十四日臺( 78 )內營字第六七二九○號函明定。故工業區已設置下水道系統,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二款所稱之污水下水道系統
內文
全文內容:一 按下水道法第八條明訂工業區應設專用下水道,又下水道法公布前各公、私工業區已設置之下水道適用下水道法之規定,為內政部七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臺 (78) 內營字第六七二九○號函明定。故工業區倘已設置下水道系統,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二款所稱之污水下水道系統。
二 已設置下水道系統之工業區,雖尚未經主管機關依下水道法第九條指定或設置下水道機構,然工業區及其管理單位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設置,工業區管理單位既依該規定設置,實質已負責該區下水道之管理,從而事業倘已依規定納入該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並具有該工業區管理單位出具之同意接管證明文件,應予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所稱「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