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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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可使用之地區,其用戶應於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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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下水道可使用的區域的用戶應在按照下水道法第19條第1項所定的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的六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具體而言,根據這個條文,在下水道所涵蓋的地區,當公告發布後,居民或建築物的所有人需要在六個月內完成將其自家的排污系統聯接到下水道系統的工作。這樣可以確保所有的污水都能夠正確、迅速地排放至下水道,提高整個地區的健康和環境品質。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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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