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17

快速跳轉

下水道可使用之地區,其用戶應於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下水道可使用的區域的用戶應在按照下水道法第19條第1項所定的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的六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具體而言,根據這個條文,在下水道所涵蓋的地區,當公告發布後,居民或建築物的所有人需要在六個月內完成將其自家的排污系統聯接到下水道系統的工作。這樣可以確保所有的污水都能夠正確、迅速地排放至下水道,提高整個地區的健康和環境品質。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下水道可使用之地區,其用戶應於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聯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